就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啊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你警察在執行勤務的時候就是代表國家
你對國家不爽開幹到底有啥問題?
如果你違法要被警察抓起來
只要你肢體上沒有攻擊或是阻擋警察辦案
就算你連串的問候他家人到底妨礙了什麼公務?
當然啦 這些是米國人的邏輯
我們大中華民國台灣有自己的玩法
畢竟警察都是公務員很嬌貴的
人家受過專業訓練要逮捕你
你沒有乖乖配合
粗暴的言論自然人家就不能執行公務
這樣就是妨礙公務了啊
而且中華民國憲法本來也只是寫在那裡好看的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你太在乎這種基本教義
台灣人還會說你是笨蛋
所以說不要太不滿
你在鬼島沒有一官半職就不要在路上晃
被警察抓到了
不死也是半條命
※ 引述《bpp1006 (bpp)》之銘言:
: 如題
: 台灣只要罵警察髒話就會被當現行犯壓制逮捕
: 但為何美國沒有這種規定?
: 一堆人對警察罵粗口都沒事
: 反而警察要上EQ管理課程避免情緒太波動
: 造成這樣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