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ge321 (wen)》之銘言:
: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
: 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
: 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處新臺幣六千
: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
: 倍處罰。
頂多罰60000,限期改正也不可能把布條放回去。 六萬換媒體版面沒復必泰,賺爆。
其實也可以不用罰啦。
要在海關監管下才能開鎖。
那開鎖那個人,隨便給他個關務署的約聘職,是不是就等於海關人員親自開鎖,就解套了?
罰也沒罰多少,還可能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