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當兒子榜樣 宜監受刑人獄中苦讀考

作者: a09651238 (可口美味好滋味)   2021-09-04 21:23:22
剛剛查了一下發現這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35064
殺人犯許弘緯遭處無期徒刑,2003年12月9日入獄服刑至今,他認為判決定讞前被羈押985
天,卻因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讓他聲請假釋的已執行期間無法完全扣除985天,只能扣
620天;許聲明異議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1號解釋,指條文有關裁判確
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違憲。
許弘緯2001年在早餐店與鍾姓男子因占位互瞪,他認為對方打電話給朋友還語出挑釁,回
到樓上住處拿水果刀,回現場互毆時殺死鍾。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許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03年駁回上訴定讞。
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
期間內。」,許主張他在判決確定前,自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3年11月20日止遭押985日
,卻因這條規定致他羈押日數須扣除1年(365日)後所得的620日才能算入同條第1項的假
釋已執行期間,並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部
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今日起失效。
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1997年11月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
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得許假釋出獄」,同條第2項明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
執行之期間內。」。
依條文來看,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因羈押日數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釋的執行期間
,有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這樣的差別待遇是要維護兩制度的性質不同,算是重大公共
利益,不算違憲。但大法官認為無期徒刑受刑人仍須服刑相當長期間才得報請假釋,法條
規定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不符合憲
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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