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0199bcd (è½è‘‰~å°æ¥“~*)
2021-09-12 18:56:57: 2.但是 我朋友 被當街辱罵 國罵 三字經 甚至是 「幹X娘X掰」
: 雖未經判決 但卻被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 再議還被認定無理由
: 不起訴處分: https://imgur.com/5jyBpEV
: 再議被認無理由: https://imgur.com/ecsz8iX
: 如果連這麼明顯易懂而容易成罪的事實
: 對最少苦讀四年且通過國家考試的 檢察官 都可以 職權不起訴處分
: 這難道沒有 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嗎?
這位大大,
職權不起訴好像跟你說的東西不一樣耶。
要不要回去念念刑事訴訟法阿
這個叫做不起訴處分,開頭就是會寫"認應為不起訴"
適用的法條是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但是所謂"職權不起訴"講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
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開頭會寫,"認不起訴為適當"
依照252條的不起訴,是沒有認定你是犯罪的
依照253條的不起訴,是我認定你犯罪,但是起訴你浪費資源所以我不起訴
設計上就是不一樣。
你收到的只是252條的不起訴
不是253條的職權不起訴。
以上法普,謝謝各位,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基礎ABC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