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21-09-15 11:42:11繼上次嘉義刑事庭三位法官後又要來爆吳幸芬法官的優質判決
先回應上次的推文大致的內容
警察遇到精神病是不是就不要管了?
先針對上次的爆掛做說明
嘉義那個案例裡面三位法官判決非常清楚
當庭勘驗密錄器顯然就是看不出當事人是一個精神病
推文倒因為果
是後來妹妹跟法官說他哥哥有精神問題
但證人後來認為他沒有
不過我當時的看法是認為在警察攔查他的時候
密錄器很明顯無法判斷他有精神問題(這一點法官也有說明)
而是警察攔查他以後他出現了直接攻擊(這一個時間點才看出他異於常人)
所以從這個案子來說
法官的觀點很簡單
當時根本無法從密錄器看出這個人是所謂警察攔查的事由:尋找失智老人
至於警察是不是說謊從密錄器來看目標應該是長得像失智老人的人
為什麼去攔查一個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的對象
這就是嘉義刑事庭判決的理由
至於精神病要用哪一條法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是用在攔查驗證身分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一項裡面規定很多可以幫助精神病患的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在嘉義的案例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都沒有適用
而第19條第三項有寫到: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也就是說遇到真的有精神病行為者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而從當時嘉義那個案子看起來當事人完全不像精神病也沒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規定
才被法官判定違法攔查
今天要爆掛的案例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58號
熱騰騰上個月才出爐的
這個案子也是被法官判決妨礙公務無罪
檢察官起訴是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起訴的
法官也非常詳細的紀載了整個過程
首先是事實部分:
㈣而經本院勘驗警方所提出案發當日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
下(見本院卷第100-103頁)
⑴影片長度:2分19秒
員警A:你只要有違反那個疫調的話…
首先影片開始出警察對話沒有摘錄到前面的部分
但可能與被告違反居家隔離有關
黃建豪:對啊,來來!你去查,你去查,你去查…
員警A:你如果居家隔離就不能出來(台語)!
黃建豪:我跟你講,對對對對!我出國!我今天我寫了中國
大陸,我踏過來,我就在中國大陸啦怎樣!?
員警A:好啦好啦好啦好啦(台語)~
黃建豪:玩(台語)!【影片16至18秒間】警察(台語)!
黑牌流氓嘛(台語)!
員警A:阿,你不要出現侮辱字眼喔!我先跟你警告喔(台
語)!
黃建豪:你剛剛已經觸法了。
被告黃建豪看起來這時候情緒非常激動,對員警說出"黑牌流氓"的關鍵字
員警A:沒關係(台語)!
黃建豪:你剛剛已經沒有維護我的權益了。
員警A:我先跟你警告…我先跟你警告(台語)!
黃建豪:OK!沒關係!那我可以抽菸吧?可以吧?
員警A:你要抽就抽呀(台語)!
黃建豪:那可以借我打火機嗎?
員警A:可以啊!這是公開場所…這裡(台語)看的到天空
啊。
黃建豪:那可以借我打火機嗎?可以嗎?
員警A:你要抽菸你還沒有打火機(台語)?
黃建豪:我專程我去買打火機,我買菸我帶打火機,怎麼?
我為什麼要帶打火機?
員警A:抽菸的人還沒帶打火機(台語)。
黃建豪:OK,我要去櫃檯拿打火機可以吧?不然大哥,請幫
我去可以嗎?
員警B:等一下。
影片紀錄的對話沒有摘錄為什麼攔查的理由,但法官判決有說明:
"
㈢本案查係員警執行便衣巡邏工作時,跟監尾隨疑似販毐之車
輛,嗣見被告黃建豪於上揭時間,進入可疑車輛內,該可疑
車輛並在街道繞行一圈後,返回原地放黃建豪下車,乃基於
合理可疑黃建豪有交易購買持有毒品犯罪之虞,依警察職權
行使法規定,趨前攔停黃建豪並查證其身分,復因見黃建豪
將手插入褲袋內,基於安全當場拍觸黃建豪之口袋,進而發
現黃建豪持有可疑為毒品之白色顆粒狀結晶物1袋,員警即
予以扣押,並在現場詢問被告近期是否出國時,被告始出口
「警察,黑牌流氓嘛。」之言語,此有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
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30頁)。
"
這裡要特別注意如果一般民眾遇到便衣警察攔查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判決似乎沒有提到是否有出示證件
繼續看攔查過程
黃建豪:OK。第五的(台語),請手機還我,手機還我!
員警A:先暫時不要使用。
黃建豪:你不能查扣我的手機!
員警A:先暫時不要使用。
黃建豪:為什麼不能?原因告訴我!
員警B:案件偵查中了,剛剛跟你講過了。
黃建豪:案件偵查中怎麼了?
員警B:所以你不能用,不知道你要打給誰啊!對不對?
黃建豪:你不要唬我!案件偵查中不可能。
員警B:什麼不可能?
黃建豪:不能用手機!
員警B:你現在是不是現行犯?
黃建豪:我現行犯怎麼了?你今天你沒有搜索票,你搜索我
的東西等於那個東西根本就不是。
員警B:誰搜索你了?啊誰搜索你了?
黃建豪:他!(手指員警A)
員警A:我有搜索嗎?
黃建豪:你有搜索,你剛不是、你明明…
員警A:我手有伸進去裡面嗎?我問你,我手有沒有伸進去
(台語)?
黃建豪:你今天從這樣子拉。
員警A:我有伸進裡面嗎(台語)?我有伸進去裡面嗎(台
語)?
黃建豪:那我想,你有沒有觸碰我身體?
員警A:我有伸進去裡面嗎(台語)?
黃建豪:你有沒有觸碰我身體?有沒有?你有沒有觸碰我身
體,有沒有?
員警A:我有沒有伸進去你的口袋?黃建豪:那你有沒有觸
碰我身體?
員警A:你只要說這個重點就好(台語)。
黃建豪:有沒有,那你有沒有觸碰我身體?有沒有?
員警A:那你筆錄中你問阿,你可以在筆錄問啊(台語)!
黃建豪:來啊來啊,沒關係0K,來!不好意思,電話,電話
費來,2000!我給你!現在再打一通電話給律師。
員警A:律師就去派出所等你了(台語)。
黃建豪:我跟你講,我有的是錢,請你打電話給我律師,我
現在我…
⑵影片長度:1分
黃建豪與員警甲(穿著深色鞋子)面對面站立,員警乙(穿
著白色球鞋)從畫面右方走到黃建豪身旁左側,彎身低頭看
向黃建豪的褲子,黃建豪左手插在褲子左邊口袋,員警乙右
手舉起在黃建豪右側(因遭黃建豪身體遮蔽,無法確定員警
乙有無碰觸到黃建豪身體或衣物),員警乙靠近黃建豪、低
頭看向黃建豪褲子左邊(兩人身影重疊,無法確定員警乙有
無碰觸黃建豪身體或衣物),黃建豪低頭看向褲子左邊。於
影片13秒時,員警乙以右手伸向黃建豪褲子左邊口袋(無法
確定有無實際將手深入到黃建豪褲子口袋),黃建豪左右移
動,站在黃建豪前方的員警甲與站在黃建豪後方的員警乙也
跟在黃建豪身旁一起移動(因三人身影重疊,無法確定員警
甲、員警乙有無對黃建豪為肢體碰觸),之後,三人移動到
畫面左上方,影片結束。
影片中因為身體遮蔽沒有看到員警乙是否有碰觸,但影片13秒
員警乙有伸手向他的褲子口袋。
接著我們看法官如何判決?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保障言論自由
之目的之一,乃在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含公務內容
與執行程序)之討論,使人民能獲得多元資訊,而有助於作
出較合理之決斷,並能因此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以促
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雖然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
過程,其言論不免有錯誤或情緒發言,如一概予以處罰,將
產生寒蟬效應,使人民心生疑懼而喪失意願或勇氣參與公共
事務之討論,而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另學理上所
謂「言論」尚可大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
事實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
評論」,因為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