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用的 礦業法沒修法完成之前 這個撤銷展延礦權處分 就是再跑一次程序而已
頂多就是讓原住民發個言 補個程序就結束了
因為礦業法的霸王條款 沒修掉阿
https://bit.ly/3zfqWR8
現行《礦業法》的兩大霸王條款,指的是第三十一條的「無限延長礦權」,以及第四十七
條「取得礦權不需土地所有人同意」。根據這兩項條文,業者申請延長礦權,幾乎不會被
駁回。倘若國家公園或自然保留區劃定時間晚於礦場,導致業者延長採礦權時的範圍縮減
,政府還得賠償業者損失;土地所有人就算不同意採礦,業者只要提交一筆「提存價金」
在法院,就可繼續採礦。
但在修法過程中,各方已對廢除兩項霸王條款達成共識。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
黃靖庭指出,未來業者申請礦權展延時須通過環評,位處原住民保留區的礦場也須徵得原
住民知情同意為原則;而無論新舊礦場都須土地所有人同意才能開採,例如亞泥礦區裡有
好幾筆私人土地,一旦廢除霸王條款,地主即可依法要求亞泥還地。
其實這個案子在北高行早就勝訴過 而且那時候經濟部就不想上訴了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020137.aspx
經濟部官員說,由於亞泥案造成社會紛擾,經濟部針對法治、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住
民權益等面向分析,加上起訴書中指出,該案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部分瑕疵。經濟
部向行政院報告後,決定不上訴。
這個案子判決理由是:
二審指出,原判決以原處分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違法因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並無違誤,亞泥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民法第21條供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30003&flno=21
所以就是多跑一個原住民參與諮商程序 然後政府訂一個補償辦法
後面就照舊繼續展延20年阿
礦業法不改 亞泥還是繼續爽爽挖礦阿 傻瓜才覺得亞泥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