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es1209 (某些議題被強制禁言中)》之銘言:
: 首先,澄清一下,育嬰留職停薪不是假。
: 所謂留職停薪規定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 條第
: 1 項:「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
: 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
: 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
: 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也就是在有法定
: 事由的時候,你可以保留原職,但「暫停支薪」。
請育嬰假完全沒爭議
只是法規也寫到
於規定期限屆滿或留職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疫情爆發時 她的期限尚未屆滿 育嬰的原因也未消失
只因有防疫照顧假的誕生
就辦理復職 在適用法規上確實有疑議
防疫照顧假的誕生
是因為那些本來在上班的上班族
突然被政府限制
不得將所有12歲以下的幼童
送到學校及安親班
導致需陪伴幼童 而無法上班的假
而原本育嬰留職停薪的人 本非這假適用之對象
雖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但那是指一到五的上班日
六 日 國定假日 如端午節等等 反倒又需計算薪水給薪
且申請復職
導致原先職務代理人必須離職
卻因當事人未實際到職工作
造成原先職務須由其他在職同事分擔
待防疫照顧假結束
單位又需從新辦理招聘作業
其實可以調查看看
全國原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人
有多少人因為防疫照顧假而申請復職又申請防疫照顧假
看看有無其他單位出現對這法規適用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