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想房地產價格的增值跟公共建設、經濟發展等密切相關(比如捷運、高鐵、公園、科學園區),但那些東西其實都是政府的稅金建設來的,回饋給政府好像也是理所當然?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那如果第三十六條的稅不分持有年限一律拉到100%,土地、房屋就算真的瘋搶,漲的部分也會全部收進國庫,投資客就無法再套利,政府投資的建設帶動地方發展的紅利也可以回饋到政府身上,間接使全民受益。
這是不是一個在我國民主法制可行的一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