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有爭議的地方主要是執行職務的認定
然後當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執行職務的認定
除了本身職務外另外擴張解釋到運用職務之便
以及濫用職務上的機會而言
既然認定是執行職務那本來就會適用民法188
就是僱傭人就受雇人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不過這個並不是說他要負擔最終賠償責任
付完錢以後還是可以找下毒的那個人索賠
所以與其說是法院讓他無辜賠了一筆錢
倒不如說是法院認為比起被害人及其家屬
是雇主應該要去承擔員工破產的風險
當然這個判決結果對未來的制度也有他的缺點
像是衡量員工財力的成本可能會外部化等等
但肯定不是新聞說的法院亂判那麼簡單
建議要罵恐龍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判決想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