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知名童星「糖糖」遭撞捲車底慘死 肇事男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09-23 22:59:03
為什麼撞死人裁判六個月而且可易科罰金?
最主要是因為事發當下被告自首
所以依法可減輕其刑
且雖因賠償金額與死者家屬談不攏而未調解成功
但仍與其他傷者成功調解
客觀上有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意願
所以法官輕判
至於之後會不會照實賠償家屬
科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
284 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又被告於肇事後,經報案
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
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
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未遵守號誌管制
行駛,面對圓形紅燈未立即禁止通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生本件交通事故,因而發生被害人蔡亜臻死亡之無法回復
結果,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蔡黃月英精神上受有創傷
,復造成告訴人楊祐顗受有前揭重傷害,其行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與告訴人蔡黃月
英、楊祐顗進行調解,然就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因而無
法調解成立,惟被告與告訴人藍元志調解成立,而告訴人藍
元志已撤回告訴等節,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
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本件交通事故之肇
事情形、告訴人楊祐顗所受傷勢、被害人蔡亜臻死亡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