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怎麼這麼落後 連身分證上的性別 究竟應該是
自我認同性別
外觀性別
基因性別
怎麼都沒有規範?
明文規定 很難?
法律系的出來講一下為什麼會這樣?
有沒有八卦?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新聞網2021年9月23日
: 2.記者署名:
: 丁牧群/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變性登記條件大鬆綁 法官:要求手術證明違憲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
: 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
: 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
: 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請。小E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
: 關規定違憲,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 戶政所當時審查小E提出的資料,認為只有精神鑑定證明,沒有「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
: 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也就是變性手術證明,因此要求備
: 齊資料再來申請辦理。
: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
: 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
: 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
: 性別登記。
: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
: 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
: 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
: 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
: 政命令拘束。
: 由於小E已經過2家醫療機構精神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報告指出小E是成年人,已有獨立自
: 主的性別人格,關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並已依此自我決定,
: 長期對外展現女性人格樣貌,因此合議庭認為雖然小E未提出變性手術證明,戶政所也不
: 能因此駁回申請,今判小E勝訴,戶政所必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可上訴。
: 由審判長許麗華、法官楊坤樵、梁哲瑋組成的合議庭還感性指出,2000年台灣發生令人遺
: 憾的葉姓「玫瑰少年」早逝事件,不應僅止於觸動社會關懷或創設性別平等教育法制,更
: 是《憲法》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所應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23/TAEPV2EBNJBV3LEF4QF5N5ZICM/
: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