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王重皓
3.完整新聞標題:
首例!跨性別者未經變性手術 成功登記身分「他變她」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一名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從小心理認知就偏女性,鼓起勇氣到戶政事務
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沒想到戶政事務所因小E未實施變性手術,認定證明文件不
足駁回,小E提出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昨天(9/23)宣布該規定違憲,小E勝訴、戶政
所必須讓她更改性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9/24)召開勝訴記者會,強調該案是劃
時代的判決,也是積極肯定跨性別者具有《憲法》上性別自主權及資訊隱私權,這也是國
內首位首位未經變性手術,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
2019年10月一名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在長達20多年的探索後,確認自己性別
認同為女性,便前往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事務所依據規
定,認為小E必須先取得精神報告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可依法辦理,小E因無法提出手術證明
被戶政事務所駁回。
戶政事務所表示,根據內政部行政命令,要申請性別變更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實施
變性手術,但小E當時提出的資料卻只有精神鑑定證明,沒有變性手術證明書,證明小E已
在合格醫療機構,完成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手術,才會駁回申請、要求備
妥資料再申請。
但在此之前,小E已在2家醫療機構的精神專科進行鑑定,鑑定報告中就指出小E已是成年
人,具備獨自主的性別人格,因此心理認知長期偏女性、也對外展現女性人格樣貌,是依
照自身意志做決定。
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這樣的行政命令是違憲,歷次大法官釋憲,《憲法
》除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外,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就依照外
部性徵認定不許變動,應該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
求變更性別登記,因此判決小E勝訴,戶政所必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伴侶盟指出,小E這個案件是劃時代的判決,判決中明確宣告內政部要求強制手術的行政
命令違憲,並呼籲應立即撤銷規定,這只是開啟社會大眾認識的第一步,未來還有很長一
段路要走,因為很多人不了解跨性別而有許多仇視言論,因此希望政府能落實反歧視的相
關法規,也能持續讓社會大眾認識多元性別,創造出性別平等的環境。
至於小E的案件勝訴之後,是否就代表跨性別者都能自由換證,伴侶盟表示,如果判決確
定勝訴,小E就可以直接申請變更登記為女性,成為台灣第一位未經變性手術,變更性別
登記的跨性別女性;不過伴侶盟也說,這個判決只有對個案有效,無法適用其他跨性別者
,除非內政部根據小E的案件判決修正函釋,否則其他跨性別者要變更性別時,還是會受
限強制手術的規定。
另一名也是在打同樣訴訟的當事人吳宇萱表示,當下看到這個消息時雙手幾乎都在顫抖,
對她來說是莫大的鼓舞,因為它代表著法律對於跨性別者的承認,只有跨性別者被看見,
他們的基本權利保障才能被看見。(王重皓/台北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inyurl.com/tpbufmvd
6.備註:
有屌的女人耶 好屌喔
真的是男不男 女不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