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 認定是凶

作者: EOMing (敏)   2021-09-24 20:43:30
※ 引述《vancepeng (NIA新手玩家)》之銘言
: 八卦是
: 攜帶兇器一直以來都是客觀認定
: 這個法官不是第一個 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 加重構成要件「攜帶兇器」
: 兇器: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
: 攜帶:行竊時攜帶即屬之
: 實務認為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 像是加重強制性交 第八款
: 以及本案加重竊盜 第三款
: 相關判例有
: 20年上字1183判例
: 最高法院74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近期103年台上1515判決
: 不過兇器的認定 爭議一直以來都有
: 74年上字5253判例
: 螺絲起子 為 兇器
: 假設今天你是一個合格的修車工人
: 隨身帶著一把螺絲起子
: 看到一個女高中生 性慾大發
: 對她強制性交
: 即便你沒有拿螺絲起子出來
: 你依然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攜帶兇器
: 又如92台非字第38號判決
: 「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通常之器械」
: 石頭不構成兇器?不合理吧?
: 學説見解
: 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
: 對於攜帶兇器應從文義、體系、目的解釋
: 物件是否能被解釋為兇器必須考量
: 行為人攜帶時的特殊認知
: 以及
: 使用該物件所呈現的危險能力
: 若採學說見解
: 拿螺絲起子的你
: 就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 拿石頭搶劫的你
: 就會成立加重竊盜/搶奪
: 足見檢察官是採學說見解
: 而本案法官則採實務見解
: 認為鐵棒為兇器的法官並沒有問題
: 因為實務上一直以來都是這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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