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有史以來甲甲最嚴重的性犯罪
不懂法院在保護甲甲什麼 同樣兒少性剝削的正常男性要被公布全名 甲甲卻可遮名字
真的在國內甲甲是貴族捏 得愛滋有免費補助 犯罪還可遮名字
而且他最早犯案對象是自己的姪子 不懂為何他哥沒打死他 還讓他繼續對其他姪子下手
曹○羽於109 年8 月下旬前某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認識A 男,知悉A 男因缺錢
花用後,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故意,以每次新臺幣(下同)
1,000 元作為性交對價,分別於109年8 月底某日、10月1 日、10月3 日、10月10日、10月
14日、12月9 日,在曹○羽位於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之住處(具體地址詳卷,下稱龍昌路
住處),未違反A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A 男肛門或口腔方式,對A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
為共6 次,事後分別給予A 男現金1,000 元或儲值相當價值之遊戲點數至A 男遊戲帳號中
,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上開之10月1 日、10月3 日、10月10日、10月14日與A為性交易時,另基於拍攝少
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A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A 男與曹○羽
為性交行為之照片電子訊號共4 次。
曹○羽於108 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認識B 男,利用B 男需金錢花用之機會,
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故意以每次3,000 至5,000 元不等金
額作為性交對價,分別自108 年下半年某日時起至109 年年底,以每個月1次之頻率,分別
於新北市三重區、蘆竹區之某汽車旅館,未違反B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B 男肛門或口腔
方式,對B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共計20次,事後分別給予B 男事前約定之現金,作為性
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上揭與B 男為20次性交易之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電子訊號
之犯意,於B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B 男與曹○羽為性交行為之照片電子
訊號共計20次。
曹○羽於107 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另名楊姓少年認識C男,利用C男需金錢花用之
機會,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故意,以每次4,000 至7,000
元不等金額作為性交對價,分別自108 年3 月16日起至同年6 月27日間,分別於基隆市安
樂區、新北市金山區之某汽車旅館,未違反C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C 男肛門、口腔方式
,對C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共計3 次,事後分別給C 男事前約定之現金,作為性交易之
對價。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分別與C 男為3 次性交易之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
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C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C 男與曹○羽為猥褻、
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3 次。
曹○羽為為少年(L 男)之叔叔,因D 男為L 男之同學,且經常一同至曹○羽龍昌路住處
遊玩住宿而認識D 男,曹○羽於108 年間某日時,利用D 男住宿其龍昌路住處時,見D 男
熟睡,處於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能及不知抗拒之際,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先徒手觸摸D
男陰莖後,接續以其口部含住D 男陰莖之方式,對D 男為乘機性交得逞1 次。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對D男為乘機性交犯行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電
子訊號、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D 男熟睡不知情之情狀下,持手機拍攝D
男裸露陰莖及曹○羽對D 男為口交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
曹○羽於104 年間4 月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認識E 男,利用E 男想賺零用錢花
用之機會,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以每次1,000 元作
為性交對價,分別自E 男滿14歲(即104 年4 月後)至106 年年間,於曹○羽龍昌路住處
,未違反E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E 男口腔方式,對E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共計10次,事
後分別給予E 男現金1,000 元,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分別與E 男為10次性交易之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
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E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E 男與曹○羽為猥褻、
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10次。
曹○羽於107 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認識F男,利用F 男想賺取零用錢花用之機
會,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之故意,以每次500 元或1,000 元不等金額
作為猥褻對價,於108 年4 月7 日至同年9 月21日期間,利用邀約F 男出遊機會,於台中
地區不詳地點,未違反F 男意願,以徒手撫摸F 男陰莖方式,對F 男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
共計10次,事後分別給予F 男事前約定之現金,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分別與F 男為10次性交易之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電
子訊號之犯意,於F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F 男與曹○羽為猥褻行為之照
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10次。
曹○羽於107 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認識G 男,利用G 男想獲取免費吃喝、出
遊等好處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之故意,以每次出遊可免支付
旅費及免費吃喝作為猥褻對價,於108 年4 月7 日至同年9 月21日期間,利用與G 男出遊
機會,於台中谷關地區或曹○羽龍昌路住處,未違反G 男意願,以徒手撫摸G 男陰莖方式
,對G 男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共計5 次,且均未對G 男收取玩樂花費之費用,以作為性交
易之對價。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分別與G 男為5 次性交易之期間,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電
子訊號之犯意,於G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G 男與曹○羽為猥褻行為之照
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5 次。
曹○羽於107 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G 男介紹H男,利用H 男想獲取免費遊戲點數之
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之故意,以價值500 元之遊戲點數作為猥褻
對價,於108 年4 月7 日至同年9 月21日期間,利用與H 男出遊機會,於台中地區某地點
,未違反H 男意願,以徒手撫摸H 男陰莖方式,對H 男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1 次,事後並
支付價值500 元之遊戲點數與H 男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107至108年年間,在其龍昌
路住處,以價值500 元或1,000 元之遊戲點數作為對價,引誘H 男自行拍攝以手觸摸陰莖
自慰之影片電子訊號,經H 男應允後,曹○羽遂以此方式引誘H 男以手機自行拍攝自慰影
片並以臉書通訊軟體傳送予曹○羽,而製造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共3 次。
曹○羽於109 年7 月26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認識I 男,利用I 男為獲取
免費吃喝好處之想法,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以提供
免費飲食為對價,於109 年7 月26日,在新北市某處汽車旅館,未違反I 男意願,以其陰
莖插入I 男肛門或使I男以口腔含住曹○羽陰莖之性交方式,對I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
次,並免費招待I男當天之所有飲食費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109 年7 、8 月間,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認識J男,利用J男亦喜歡同性且欲
賺取零用錢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先邀約J 男及少年
(下稱K 男)、林睿杰進行4P性交行為後,旋於109 年8 月間某日時,偕同J 男及K男、林
睿杰至台中市某處之汽車旅館,未違反J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J 男肛門或使J 男以口腔
含住曹○羽陰莖口交之方式,對J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次,事後並給付500 元與J 男並
免費招待J 男當天之所有飲食費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復於109 年年底某日時,在其龍昌路住處,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行
為之犯意,以500 元為對價,以其陰莖進入J 男口腔或以口部含住J男陰莖之口交方式,與
J男為性交易1次,事後並給付J 男500元,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109 年7 月31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認識K 男,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
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以2,000 元為對價,於109 年8月間某日時,在苗栗市某汽車旅館
,未違反K 男意願,以其陰莖進入K男肛門或口腔方式,對K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 次,
事後給予K 男現金2,000 元,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於109 年8 月間先邀約J 男、K 男、林睿杰進行4P性交行為後,旋於109 年8 月間
某日時,偕同J 男、K 男、林睿杰至台中市某處之汽車旅館,未違反K 男意願,以其陰莖
插入K 男肛門或口腔之性交方式,對K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 次,事後並免費招待K 男
當天之所有飲食費、在台中地區遊樂費用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曹○羽另於109 年9 月、10月間,在其龍昌路住處,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價性交
行為之犯意,以1,000元為對價,在其龍昌路住處,未違反K 男意願,以其陰莖插入K 男口
腔之性交方式,對K 男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次,事後並支付1,000元與K男作為性交易之對
價。
曹○羽為L 男之叔叔,於103 年間,在L 男位於連江縣之住處,利用照顧L 男的機會,趁L
男睡著而不能、不知抗拒時,先徒手觸摸L 男陰莖方式猥褻L 男,曹○羽再以口部含住L
男陰莖方式對L男為性交行為而得逞共10次。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對L男為乘機性交行為時,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行為電子
訊號、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L男不知情情狀下,持手機拍攝L男與曹○羽
為猥褻、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10次。
曹○羽另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之犯意,於104、105 年期間,在其龍昌路住處,以其陰
莖進入L 男口腔或自行以口部含住L 男陰莖之性交方式,與L 男為性交行為共4 次。
曹○羽為M 男之叔叔,於103 、104年間,分別在M 男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之住處,或曹○
羽之龍昌路住處,趁M 男睡著而不能、不知抗拒時,先徒手觸摸M 男陰莖方式猥褻M 男,
曹○羽再以口部含住M 男陰莖方式對M 男為性交行為而得逞共10次。
曹○羽於103 、104 年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在M 男前開住
處,於M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M 男裸露陰莖之猥褻照片、影片電子訊號
共2 次。
曹○羽為N 男之叔叔,於98至100 年間為未滿14歲之人,曹○羽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
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以每次2,000 元為對價,於98至100 年期間,在N 男位於桃園
市平鎮區之住處,以其陰莖進入N 男口腔或肛門之性交方式對N男為性交易共計20次。
曹○羽於上揭所示時地,分別與N 男為20次性交易之期間,另基於拍攝少年為猥褻及性交
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N 男知情且未為反對情狀下,持手機拍攝N 男與曹○羽為猥褻、
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共計20次。
曹○羽於110 年1 月間,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遊戲認識O男,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有對
價性交行為之犯意,以價值2,000 元之遊戲點數為對價,於110 年1 月21日,在O 男位於
桃園市平鎮區廣德街之住處,未違反O 男意願,以其陰莖進入O 男肛門性交方式,對O 男
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 次,事後並給予O 男價值2,000 元之遊戲點數,作為性交易之對價
┌───┬───────────────────┐
│編號 │扣案物品 │
├───┼───────────────────┤
│ 1 │WD廠牌硬碟(黑色)1個 │
├───┼───────────────────┤
│ 2 │WD廠牌硬碟(2.0TB)1個 │
├───┼───────────────────┤
│ 3 │Seagate(2000GB)硬碟1個 │
├───┼───────────────────┤
│ 4 │Seagate(黑色)硬碟1個 │
├───┼───────────────────┤
│ 5 │三星手機(NOTE8)1部 │
├───┼───────────────────┤
│ 6 │WD廠牌(4413B)硬碟1個 │
├───┼───────────────────┤
│ 7 │Seagate(500GB)硬碟1個 │
├───┼───────────────────┤
│ 8 │Seagate(2000GB)硬碟1個 │
├───┼───────────────────┤
│ 9 │硬碟外接盒1個 │
├───┼───────────────────┤
│ 10 │潤滑油1個 │
├───┼───────────────────┤
│ 11 │浣腸2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