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拿鯊魚劍砍傷2少年頭頸 法院以「宗教器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1-09-29 10:21:33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新聞網2021年9月28日
: 2.記者署名:
: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拿鯊魚劍砍傷2少年頭頸 法院以「宗教器具非傷人目的」輕判引議論
法匠有云:不看判決書不知道 是不是媒體亂寫
林北看了才知道台灣法官真的有夠誇張
109,上訴,4356節錄
法官用來打臉檢察官的大前提是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與少年乙○○共同攻擊傷害告訴人2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
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惟按殺人、重傷、傷害三罪之區別,在行為人下手加害時之
犯意,究係使人喪失生命?或使人受重傷?或僅傷害人之身體健康?以為斷。而確定行為
人有無殺人或重傷害犯意時,亦應綜合行為人下手輕重、次數、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
其行為動機、原因、被害人受傷部位是否致命、傷痕多寡、嚴重程度如何等事實,就外在
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為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論斷
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
⒉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陳銘杰對告訴人丙○○或甲○○有重傷害甚至殺人之犯意:
 ①公訴意旨雖認丙○○之傷勢大多集中在頭、頸部,被告陳銘杰所持扣案狼牙棒的三角鋼
片十分鋒利,以此金屬武器向人的頭、頸部攻擊,應該可以預見會造成重大傷害。
 ②然而,甲○○遭被告2人先後持扣案狼牙棒及鐵條攻擊,致傷部位都在手指,並非針對
致命要害部位反覆攻擊或有何表彰於外類似重傷害或殺人之行為,甲○○亦陳稱傷都好了(
見原審卷第326頁筆錄),可見被告陳銘杰或林璟棠對甲○○當無任何殺人或重傷害之犯意
檢察官說
拿這麼危險的東西尻人 就是重傷犯意
法官說
因為被害人甲有自己去擋(甲在後面陳述是這樣說的) 所以都傷在手指
而且自己說傷後來都好了 所以被告的犯行不是重傷
我如果是檢察官我可能會氣到內傷
我他媽的是起訴重傷未遂耶
你用犯罪結果反推行為故意 法官可能以為自己還在寫國考試題
而且他揮動狼牙棒尻兩個人 另一個人沒擋好就傷在頭頸處了阿
怎麼能說"並非針對致命要害處攻擊"
③丙○○之傷勢確實大多集中在頭、頸部(即臉頰多處開放性傷口共約15公分、左頸部開放
性傷口7公分),即丙○○於原審所稱之第1、2刀(多處當係因狼牙棒有許多三角鋼片所致
),原審函詢耕莘醫院,經該院函復:丙○○之傷勢與診斷書所述相同,並無提及差0.7公
分就傷到主動脈的說明等語,有該院109年7月13日耕醫病歷字第1090005513號函在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449頁),且相關急診護理評估紀錄等病歷資料均未見此方面明確之記載(見少
連偵字卷第507頁以下),公訴人亦未對此有何積極舉證,是已難認定上開臉部或頸部之傷
勢,有告訴代理人(丙○○之父)指述之上情。
打被害人丙的部分 因為醫生不知道自己還同時兼任檢察官須證明加害人重傷犯意
所以檢察官跟被害人爸爸講的通通不算
如果檢察官沒舉證 那到底是誰查出差0.7公分就傷到主動脈 鬼喔?
再看下面這段 就可以更了解法官的"心證形成歷程檔案"
再以當下雙方情勢觀之,丙○○只是舉左手反擊、否認有持任何器物,其他丙○○之友人自
行逃竄,不見他人前來協助丙○○反擊或逃跑,若被告陳銘杰有意使其受有重傷害甚至要其
性命,當可能以手中狼牙棒對丙○○致命要害施以更針對性及更猛力或更多次之攻擊,則丙
○○較脆弱部位(尤其頸部)所受傷勢理當更加嚴重,但客觀事實並未如此(丙○○於原審
亦陳稱各該傷勢經過半年都回復了,只有左手舉高會緊或痛,見原審卷第283頁筆錄)。
原來可以拿根本沒發生的事情來奶被告
你看喔 被告沒這樣做 所以他不是以重傷故意加害你
你看喔 被告沒這樣做 所以他不是犯情節最嚴重之罪 所以我不能判死刑
這邏輯是這樣推的 到底是誰說法學教育有嚴謹邏輯?
以後律師怎麼辯護? 已經教給你了
很簡單 在辦公室幻想一個你當事人可以犯下的更嚴重的罪刑
然後帶著這個想法去說服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或輕判 台灣法官真是好棒棒啊
: 4.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深坑前年發生討債鬥毆事件,16歲朱姓少年等2人遭陳姓兇嫌持宮廟器具「鯊魚劍
: 」攻擊,2少年頭部受擊,臉頰及頸部留下駭人傷疤,法院認為鯊魚劍或狼牙棒屬於「宗
: 教上彰顯神威之用」,以非用來傷人等理由,僅依普通傷害罪判陳姓兇嫌7月徒刑確定,
: 台北地檢署當初雖依重傷害未遂重罪起訴陳姓兇嫌,也只能尊重判決,該判例已在法界引
: 起討論。
: 檢方於法庭上指控,朱少傷勢大多集中在頭、頸部,陳姓被告所持狼牙棒上的三角鋼片十
: 分鋒利,以此金屬武器向人的頭、頸部攻擊,應可預見會造成重大傷害。此外,朱少的臉
: 頰有多處開放性傷口,共約15公分長、左側上臂有開放性外傷、左頸部也有長達7公分的
: 開放性傷口、右側後胸壁有1公分外傷等,認定陳姓兇嫌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
: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朱少的傷勢確實大多集中在頭、頸部,即朱少於法庭上所述被砍
: 1、2刀,而之所以導致多處外傷,則是因狼牙棒上有許多三角鋼片所導致,不過根據醫院
: 的函覆,朱少的診斷書上,並未提及其傷勢差0.7公分就傷到主動脈等可能造成被害人身
: 體重大傷害的字句,以檢方舉證不足、依「事證有疑,自當利歸被告」等理由,認定檢方
: 的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 至於陳姓被告用來攻擊的器物究竟是「鯊魚劍」或「狼牙棒」?法院勘查扣押物品目錄表
: ,指該器具名稱為「狼牙棒」之物,外觀上有點狀的血跡痕,並散布於金屬三角片上,且
: 一部分的金屬片有變形,棒體為紅色木頭材質,全長48公分,棒體前2至32公分,遍布金
: 屬三角片,圓周佈滿5排且每排有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金屬片各端點
: 尖銳且其邊緣鋒利,底部握把則為16公分;但姑且不論是鯊魚劍或狼牙棒,均係「宗教上
: 彰顯神威之用,並非為傷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與一般刀械之鋒利程度有別」。
: 這起事件發生於2019年4月27日凌晨2點多,朱姓、邱姓2少年騎機車到新北市深坑區深坑
: 街98巷一處民宅前,疑似要找人喬債,因此與40歲陳姓兇嫌等人起口角,雙方一言不合爆
: 發械鬥,2少不敵掛彩,所幸未傷及性命;案發後,陳姓兇嫌被檢方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 ,不過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針對砍傷朱少的部分,僅依普通傷害罪論罪判他6月徒刑
: ;關於陳男被控攻擊邱少的部分,因他已與邱少家屬和解,僅被輕判2月,合併應執行7月
: 徒刑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86669
: 6.備註:
: 什麼野雞法官 既然是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的法器 理應為替天行道無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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