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錢利忠
3.完整新聞標題:法界:拿做工的榔頭砸頭 也不算重傷害?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朱姓少年等2人遭陳姓男子持宮廟器具狼牙棒打傷頭頸,一審以狼牙棒為「宗教彰
顯神威之用」,非以傷人為目的等理由,依普通傷害罪輕判陳男。法界對此判決看法不一
,有人認為法官依被害人傷勢結果論刑,符合審判實務經驗;另有人認為攻擊部位及動機
應一併納入考量,而不能只以傷勢來判斷,至少應以重傷害未遂論罪。
反對判決:應考量攻擊部位、動機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日前桃園地院有法官審案時,拿鐵棒敲自己的
頭,以此判斷鐵棒是否可作為凶器;若以本案來說,狼牙棒本身就是鋒利器具,客觀上朝
頭頸等人體要害部位攻擊,就算沒有真的將被害人打成無法回復的重傷,但仍有重傷害的
不確定故意。
翁偉倫指出,從被害人傷勢照片來看,頸部及臉頰疤痕明顯,顯見被告拿狼牙棒攻擊被害
人要害部位的事證相當明確,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被告朝人體頭頸部位的
行為,可預見被害人可能產生嚴重傷勢,檢方起訴重傷害未遂並非沒有道理。
律師丁昱仁表示,一個物品的用途本來就有很多種,不會只限定用於宗教等特定用途,倘
若有人拿做工的榔頭攻擊別人頭部,難道也能以榔頭的使用或設計,並非以傷人為目的等
藉口脫罪?何況本案出現的狼牙棒,外觀明顯鋒利,朝頭頸部位揮打,難保不會出現嚴重
且無法復原的傷勢,本案僅依普通傷害罪論刑,的確是輕判。
支持判決:綜合審酌 符合實務
律師周武榮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類似的傷害案件,法院都會審酌被告的客觀行為及使用
的武器,並根據事發源由及被害人傷勢狀況,來綜合判斷被告傷人的動機是否構成普通傷
害罪或符合重傷害罪的標準,以此案而言,被害人最終的傷勢為輕傷,依普通傷害罪論刑
符合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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