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gfabbh (David)》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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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刑罰是立基於每個人要為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的行為負責,在刑法學說上,這個前
: 提稱為罪責或可責性,反之,人不為不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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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人的行為是否為人的意志可以完全掌握,還是其實是受到社會環境操控,在刑法
: 學界,還是爭議不休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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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的犯罪行為並不是有病就是免責,而是其罪行是精神病影響才能免責,因為刑
: 法認為這種情形下的犯罪,並不是精神病患的自主意志下的行為,不具有可責性,其實
: 說難點,精神病發時的病患,刑法認為與野生動物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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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因此對於精神病患病發的行為,公權力對其不能施以刑罰,畢竟刑罰的目的,就是懲
: 罰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可責性,也就沒有懲罰的基礎。公權力對於這種不具可責性的犯
: 人,只能透過強制就醫等保安處分,使其與社會隔離,並設法減少再犯的可能性,這種
: 措施的目的並不在懲罰行為人,所以不是刑罰,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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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意志」這個前提定義不夠有效。
當初劃分無責任能力(未滿14)、限制責任能力(14~18)以及完全責任能力,就是
出於「自主意志」考量,現代青少年早熟,許多不法組織會吸收青少年協助犯案,故
也有下修限制責任能力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年齡下限的呼聲,並且針對重罪(
目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少年刑事案件)和指定罪行,上修刑責並取消不得
公開其個資的呼聲,美國已有部分州屬公開未成年重罪犯。
原本將失去自主意志的成年人,視為心智不全的限制責任能力,甚至無責任能力,並
無不妥。就像國外發生過的案子,學齡前的男童發現「妹妹的頭軟軟的」,以水果叉
刺入妹妹腦部致死,男童雖有自主意志,對生命安全卻可能缺乏正確認知,即「家長
推了一把」,故男童免除刑責,家長卻可能背上疏於照顧兒童的刑責。如果接受男童
意外殺死妹妹免除刑責,在法律人的觀點,因心神喪失致他人傷亡或毀損他人財產,
很自然就會導向「免除刑責」,但需要「強制就醫」的結論。
gfabbh「(失去自主意志者)與野生動物無異」的說法不恰當,因為野生動物傷人,
一般需要安樂死,雖然個人不反對處死這些會說話的傷人野獸,根本不該浪費資源在
不可能永久康復,且暫時康復後仍可能復發的「瑕疵品」身上,但現行制度,其實
是把這些一點都不可愛的怪胎,當作懵懂無知的小孩子看待,還想教育他們。
小朋友偷東西,我們說大人沒教好,沒讓他正確認知「所有權」的觀念,這些傷人的
精神障礙,有辦法像教小孩那樣教?
正常和不正常,如何一刀切,界定何謂精障?
鄭捷、王景玉、龔重安、王秉華、田勝傑,難道只有王景玉和龔重安有病?
考慮「自主意志」的同時,能否將精神醫學上的「改善可能性」納入考量,但是排除
「有無悔意」這種可以演戲的因素?
人類只是動物的其中一種,淘汰這些攻擊同類的「演化失敗品」,才能確保同類安全
,並促成物種不斷進化,而不是把稅收砸進無底洞。
再看看這個:
https://bit.ly/3AUWlK5
還有這個:
https://bit.ly/3kO6McT
如果受害者家屬因痛失至親,走不出哀慟情緒,待兇嫌假釋、服滿刑期或結束治療後
將兇嫌殺害甚至滅門,是否也是精神障礙?堵恐龍法官下班,持狼牙棒砸法官四下,
是否也是精神障礙,非持武器而是法器,以及僅是讓法官體其痛,無殺人之主觀犯意
,免除或減輕刑責,強制就醫即可呢?
有時很懷疑,恐龍法官收了多少錢?還是本身就有反社會傾向,喜歡看善良國民崩潰
,滿足自身「司法專業人士」的優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