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什麼是社會安全網的八卦?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1-09-30 09:51:53
因為看到有人提到王婉諭提案修《精神衛生法》
所以好奇去查了一下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3460.00
前面對於相關機構人員補足規定、證照專業要求
及家屬支援上
這類將過往模糊的地帶明確定義的狀況我覺得是不錯的
但是
針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這點
原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第 42 條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
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
院之必要者,亦同。
概念上
只要專科醫師認定有延長的必要
就可以無限延長之
只是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也就是每兩個月重新做一次評定,看要不要放出來
而修正條文則在
第 51 條
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
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
聲請延長強制住院裁定。
法院審理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事件,應準用第五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
定。
第一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延長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
為其辦理出院,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協助嚴重病人擬訂出院準備計畫。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
法條中說"以一次為限"
應該就只能向法院申請延長一次強制住院而已
法條中僅有說如果病情改善該怎麼辦
卻沒有說明
病情如果沒有改善又當如何?
而會犯下嚴重傷害犯罪的精神病患
在強制住院後延長兩個月
就能保證一定有所改善嗎?
我是有所疑慮的
當然
後續有看到強制社區治療
這部分增加醫生與審查會要求延長的條件
與病人申訴的空間
一樣是沒有特別以一次為限就是了
強制住院應該不用特別解釋
反正就是人身自由被限制在醫院之中
而非監獄
但甚麼是強制社區治療?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28-1374-107.html
1.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
2.協助嚴重病人於社區中接受治療
3.協助嚴重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4.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且詞序提供有效的治療,並減少病情再發
由我的理解來看
就是放回家
然後列冊管制追蹤
要求定期參加治療活動
想當然
並沒有甚麼電子腳鐐作24hr監控
中間如果病人跑了
或者沒以定期回診
甚或是回去沒有吃藥控制
是沒有任何官方人員可以進行管制的
當然
關於精神病人犯下嚴重傷害或者是殺人犯罪
從來都是有人權議題參與其中
一個人生病後,不受控制犯下的罪,有錯嗎?我們還要處罰他嗎?
一直是個大哉問
從以前馬英九時代簽訂的兩人權法案
或者到今天王婉諭的精神衛生法修正案
其實都不難看得出對於精神病罪犯的人權之關注
但隨著這方面的關注越來越多,且也越來越重
反彈的聲音也不時出現
因為像是我這種人
總是會覺得高唱人權的大官們
好像都只顧慮犯罪者的人權
而無視一般民眾只是想要安全生活環境的需求
也忽視了被害者的人權
我不是法律人
所以我的邏輯也就很簡單
如果今天死刑的判決上
會有法官認定該犯該永遠隔絕於社會之外
那麼達到這個標準的人
無論是因為甚麼理由
如真的喪心病狂泯滅人性(這樣感覺好像也是精神疾病)
或者是因為重度精神疾病所致
那處理的方法就該是永遠隔絕於社會之外
因為這樣的存在
不是"可能",而是"已經"對於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至少在目前精神醫學
沒有辦法做到量化治癒程度的階段
如觀察癌細胞擴散範圍,或者檢測白血球數量
我認為相當程度對於"已經"犯下重大傷害與殺人的病患將之隔絕
是有非常高度的必要性
注意,是"已經"
我並沒有主張因為可能性就先把沒有犯罪的精神病患預防性關押
因為沒辦法量化
很多時候出現不同單位的精神鑑定結果
居然出現不一樣結論的狀況
考量危害風險(一條,甚至幾條人命)
我實在很難對於僅要求專家會議評定後
就可以放其自由
或者限縮強制入院到一次為限
這樣的情況有所認同
當然
精神病患者當然有其特殊性
去一般關押或者矯正並不適當
但強制治療,或治療完成後,進行關押矯正
我認為則不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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