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帶15歲女回家做10次懷孕產女 家屬不追究

作者: Gotham (萬惡之城)   2021-09-30 23:01:47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卜敏正/嘉義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男帶15歲女回家做10次懷孕產女 家屬不追究仍判刑10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青年大雄與15歲女生小花(2人皆化名)為男女朋友,去年3到5月期間,他將小花帶
回嘉義市住處發生性關係,共做10次造成小花懷孕產女,醫院通報社會局、報警,大雄事
後雖規畫與小花成婚,仍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性交罪起訴,法官認定大雄做10次
共10罪、各判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5歲少女小花前年認識嘉義市青年大雄,雙方情投意合,去年3月大雄將小花帶回嘉義市
住處,徵得同意2人發生3次性關係,4月又帶回住處發生4次關係,5月發生3次關係,小花
懷孕後今年2月到醫院生產,醫院見小花年僅15歲,立即通報社會處並轉報警局。
大雄事後坦承犯行,也與小花家屬規畫2人結婚,現並與小花家人共同養育、照顧所生之
女,但因小花未滿16歲,警方依法將大雄起訴,檢警偵訊時,大雄坦承犯行讓小花受孕產
女,小花及其家人亦表示不追究責任。
院方認為,大雄對小花性行為10次,時間均不同,應分別處罰,審酌小花案發當時為14歲
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性行為理解及自主能力均未成熟,大雄竟因無法克制情慾,影響
女子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院方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
滿14歲男女為猥褻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猥褻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78425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6.備註:
※ 一個人三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大雄又調皮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