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辨識能力不罰幾乎是世界各國刑法的通則了,連大夥鄙視的對岸政權,其刑法也有類
似的條文,古中國刑法基本上也不罰顛狂之人。請問這種情形下,怎麼修法,一修法,我
國刑法反而會被對岸法學界嘲笑落後。
一個人犯罪為何會需要被譴責?刑法的立法者,認為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還犯罪,這種明知
故犯的心態,才是罪責的根源,對於真正無法控制自己的人,根本無法苛責。說到底,大
家厭惡的是,究竟是無責任能力不罰,還是濫用精神病抗辯,如果是後者,那修法方向,
應該是濫用精神病抗辯者,應該直接處法定刑的上限,甚至還要加重,因為浪費司法資源
、而且對真正的精神病患造成污名化。
不過,這次屏東重傷害事件,怎麼不見屏東檢警有大動作,精神病並非當然免罪符,必須
證明行為當下,行為人確實因病無法辨識其處境,控制其行為,法院也不是只聽被告主張
,就直接不罰,被告說自己精神病發,法院總得調查其行為當下與前後,其表現是不是真
的像是精神病發作的情況。這次檢警好像連把嫌犯押去精神鑑定,以確定行為當下是否真
的是思覺失調症發作,都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