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挖眼 又不是 殺人。有這麼嚴重嗎?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10-05 01:05:20
※ 引述《Dinenger (低能兒)》之銘言:
: 了不起就是傷害罪
: 在法律上也不是多嚴重的事
: 參與幾次鬥毆也差不多是這樣
: 是有這麼嚴重
: 嚴重到人神共憤嗎?
挖眼並不算是傷害罪 而是重傷害罪
你去鬥毆10次 都不會比挖眼一次嚴重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第 4 巷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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