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款是管不到私人利益的
公開要求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
根本沒有法律禁止
不然乞丐也要政府管制?
請問挖眼案捐給事主本人帳號是違反什麼法律?
也許你是好心,但請多查一些資料,事主跟你沒仇別這樣,人家復健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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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
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
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該老人或個案的私人帳戶,那就不
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
「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
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該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之間的關係,性質上屬於「贈與」。
引用來源 黃沛聲律師
https://bryan.law/charityfundraisin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