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個人,這個人叫做小明。
小明八年前,在某市立高中二年級就讀,期間因為他於校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 1 次的
處分;
高三的時候,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 12 月間受記大過 1 次的處分。小明不服,循
序提起救濟,
經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9 號及第 2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
第 2146 號裁定及 107 年度裁字第 141 號裁定,
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 3
82 號解釋駁回其訴。
小明因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A.請問本案所涉及甲的基本權為何?如果你是大法官,如何解釋本案?
小明高中畢業後,選擇在就讀的大學附近,向小華租屋,在大四即將畢業的那年,小明家
中遭逢變故,頓時失去了經濟來源。
小明因為沒錢支付房租,於是在積欠當年度的租金三萬元後,決定跑路。
小明大學畢業五年後,小明因為求職不順,走投無路,只好回母校繼續攻讀博士班,小華
知道這件事之後,於是找到小明,並向他請求租金。
B.請問,小華是否可以對小明請求租金及利息?依據什麼法律規定?
今年(110)博士班畢業的小明,在網路上認識一位地方媽媽,當小明與地方媽媽小美在
汽車旅館約會時,
被小美的丈夫,小帥,夥同徵信社小陳衝入房間拍照。
小帥堅持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於是檢察官以通姦罪將小明與 小美起訴。
刑事法院判決小明與 小美之通姦罪成立。
小明所提出之上訴皆遭到駁回,判決確定。
小明與小美主張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違反公民權與政治權利
公約第 17 條之隱私權,
並且引用 2013 年我國自辦之國家報告書審查程序由國際人權專家所提出之結論建議書第
70 點:
「專家認為通姦罪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專家建議政府應採取措
施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作為佐證而提起釋憲。
C.請問大法官在程序上應否受理?在實體審查上,大法官應如何審查,是否受到前述國際
人權專家之結論建議書第 70 點所提出之建議之拘束?
有人答得出來滿分的答案嗎?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