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陳慜蔚/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財部打囤房!全台1734人擁10戶以上房屋 即起嚴查漏報租金收入
4.完整新聞內文:
包租公包租婆注意了!為遏止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申報租賃所得,財政部今宣布,將啟動
「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自即日起開始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
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
稅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初步先針對個人擁有10戶以上房屋者進行查核,將進一步收集查核相
關資訊,目前國內擁有10戶以上房屋者約有1734人。此為財政部首度大規模查核非自住房
屋出租收入逃漏稅。
財政部表示,將針對這1734人發輔導函,收到的民眾,應儘速書面答覆說明,有出租情形
未申報者,應儘速補報,若有不符合常情,將再發出調查函,一經調查若有短漏報將直接
開罰,最高將罰應申報額3倍。
財政部表示,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
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
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台幣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综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
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財政部表示,
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
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
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
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 23 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額之租金
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耗損及費用。(陳慜蔚/台北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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