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障犯傷人用「緊急監護」先關起來? 立法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21-10-06 08: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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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障犯傷人用「緊急監護」先關起來? 立法院7日將大戰
4.完整新聞內文:
障犯傷人用「緊急監護」先關起來? 立法院7日將大戰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10/05/3694593_1_1.jpg
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2021/10/05 23: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一名精神病犯6月間因傷人被強制住院,未料治療一個多
月後出院,日前又強挖一名超商女店員雙眼,鄉里間人心惶惶。司法院擬在刑事訴訟法中
新增「緊急監護」措施,讓法官在判決確定前,可先用司法手段強制命被告入院治療,立
法院預計7日排審。但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人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認為,「監護
」屬於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在這之前,應採德國的「暫時安置處分」,不只能達到相同
效果,也能減少疵議。
由於行政院也對於司法院的「緊急監護」設計有疑慮,認為監護屬於保安處分,應於判決
確定後才能執行,才符合法治國原則,若在判決確定前就執行,可能有違憲爭議。因此,
立法院7日排審該修正案,預計會出現唇槍舌戰的大戰場面。新法社亦強調,精神障礙被
告的監護保全措施修法,不應於判決確定前即執行監護處分,否則有違憲問題。
草案增訂「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必要時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之』。法院未判決併命
執行,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得聲請原審法院於判決確定前或繫屬於上訴審法院前
,裁定執行之。」也就是「緊急監護」。司法院解釋,「係為處理有關精神障礙被告於偵
查及審理程序中之監護處分,以提供被告治療及監督保護,並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且完
善裁定監護之相關程序事項,以兼顧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並與刑
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我國既有監護法制接軌」。
司法院的立法理由說明,「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須待確定後始執行之,則
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漏洞,爰參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前
段規定之精神,於本條前段明定必要時,法院得併命『於判決確定前執行』該等保安處分
。又法院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有疏未併命確定前執行,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為
免判決確定前或繫屬於上訴審法院前,發生社會安全防護漏洞,得聲請法院裁定該『保安
處分於確定前執行』,以期完備」。
簡言之,就是屬於保安處分的「監護」制度,司法院認為若有必要,可於判決確定「前」
,由法官先行裁定執行「緊急監護」,讓精障犯入院接受治療,以避免在外趴趴跑,造成
社會安全網有漏洞。
行政院同意補漏洞,但對於緊急監護制度有不同意見,直指我國刑事訴訟採刑罰與保安處
分雙軌制,但「刑事判決未確定前,不得執行」、「判決必須於確定後方能執行」,乃法
治國的基本原理,若依照司法院的緊急監護版本規定,可以於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
即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有違憲疑慮。
新法社認為行政院的意見較值得採納,若立法院通過緊急監護草案,恐發生法治國家所未
見的法學重大發現。新法社建議,刑訴法應增設程序性、暫時性的保全處分(此即我國現
行法仍欠缺的「暫時安置處分」(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已有德國刑事訴訟法
第126a條等規定可資參照,一樣可以防堵「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
漏洞」),且更沒有違憲的問題。
新法社憂心緊急監護制度若成真,未來有期徒刑也可在判決確定前即緊急執行,沒收也可
在裁判確定前即緊急剝奪,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大開法治國倒車,應即刻煞車,懸崖勒馬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94593
6.備註:
新法社又是什麼單位?聽都沒聽過
拿去估狗出來都是"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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