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作者: IMISSYOI (佑)   2021-10-06 11:17: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工合國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
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台灣問題,有助於維持台灣的繁榮
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
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台灣地區(包括台灣島澎湖列島金門馬祖及南海諸島
,以下稱台灣)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xxxx年xx月xx日對
台灣恢復行使主權。
二、美利堅工合國聲明:美國政府明白知悉台灣問題為中國內政問題,廢棄台灣關係法及
相關國內法律,不在干預中國內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台灣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
國決定在對台灣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台灣
特別行政區。
(二)台灣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外,台灣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台灣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
本不變

(四)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台灣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台
灣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台灣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
請美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台灣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台灣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
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台灣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台灣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
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新台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台灣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台灣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台灣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美國和其他國家在
台灣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
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台灣的旅行證件。
(十一)台灣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
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眾和國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止的過渡時期內,台灣省政府(即現今台灣地區領導人之地區團體)負責台灣的行政管
理,以維護和保持台灣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眾和國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一
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美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
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眾和國聲明:關於台灣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
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眾和國聲明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
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xxxx年xx月xx日在北
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西元 xxxx 年 xx 日 xx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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