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 要來打臉一下之前酸韓國瑜車禍的人了
先說,這都是判決書事實:
判決書指出,這起車禍是發生在2004年1月3日晚上10時50分,韓國瑜開車載著妻子李佳芬行
經雲林縣西螺鎮新社路與興隆西路口時,與一名黃姓重機騎士發生擦撞。該路段速限50公里
,但當時重機時速達到90公里,車禍發生後重機倒地滑行,導致後座乘客白姓男子顱內出血
,送醫治療8天後宣告不治。
案件經過調查審理後,經鑑定該路口閃紅燈「應先停止禮讓幹線道車先行」,韓國瑜行經時
未注意先禮讓。儘管事後查出,黃姓重機騎士超速且沒駕照,但韓國瑜行為自有過失,白姓
後座乘客也確實因為這起車禍受傷死亡,最後雲林地方法院在2006年10月,依過失致死罪判
韓國瑜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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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既沒超速,更沒酒駕
更別說肇事逃逸了
但不幸的就是對方走了,而閃紅燈路權低於閃黃燈。
之前我記得一堆人在造謠「某個草包市長酒駕撞死人」
當時就覺得奇怪,台灣是造謠已經免罰了嗎?
還是對象問題啊
對比陳柏惟:
確定有肇逃的事情經過,哪個嚴重呢?
之前罵(應該說是造謠)的那些嘴臉,現在呢?
要怎麼做應該很明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