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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今年看到新聞
發現民眾檢舉條款限縮
然後就注意到上面 這個
只罰這一條31-1-2 手持行動電話
實際條文 長這樣子
第 31-1 條
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是不是將來開車都可以爽爽用手機了?
因為台灣見警率這麼低
就算碰到也不一定往你車內看
加上隔熱紙這麼黑...說不定也看不到
對了
騎重機 算汽車駕駛 應該也不能檢舉了
(重機違規停車被貨車載走 比照汽車罰款 闖紅燈也比照汽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