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2021年10月8日
2.記者署名:
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上回勒死按摩女判11年 這回殺女129刀逃過死刑
4.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縣民陳姓男子13年前勒死林姓按摩女,被判刑13年定讞,5年前出獄後結識從事資源回
收的婦人小秋(化名),去年向小秋求歡被拒,持啞鈴打傷小秋,被害人提出告訴,陳要求
撤回告訴,持刀連殺被害人129刀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以原審未考量陳有人
格異常傾向,在兩性感情上容易引發偏激行為,量刑並非允當,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
身。可上訴。
一審合議庭以陳男(53歲)曾因勒殺女子被判刑,經過長期監禁服刑,但還是沒有被教化成
功,只是因為小秋不肯撤回傷害告訴,就要取人性命。連小秋自己沒料到會遭遇不測,上廁
所也沒鎖門。陳男內心瞬間爆怒,持水果刀進入廁所行兇,完全暴露出本性,以及下意識「
沒有女人可以背叛我」「背叛我者必須死」恐怖心態。
法官審酌,陳男人生已經過半以上,已經見過人生很多生老病死、成功失敗的場景。但被告
改不掉觀念的偏差,決定要殺人的瞬間,把「自己感情被結束的傷痛」無限放大,但是把「
女人的生命價值」無限縮小,才會砍殺被害人小秋留下129刀傷痕。足徵陳男對他人之生命
毫不在意,心性兇殘,判處死刑。
二審根據鑑定人王姓醫師的鑑定意見,陳男有B群人格違常之傾向且合併有智能低下及情緒
障礙,整體認知功能不佳,衝動控制不佳,特別是在兩性感情糾紛議題上,容易引發其偏激
之情緒與行為,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似乎會因當下強烈情緒激發而暫
時下降跡象,雖未達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程度,而無法適用刑法第規定
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陳男犯案時,有此情狀仍應於量刑時斟酌考量,方為妥適,但原審於量刑時,
未詳予斟酌鑑定意見而就陳男所犯殺人罪判處死刑,量刑並非允當,認陳男上訴有理由,遂
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曾因脾氣暴躁,對家人家暴,被妻子與父親送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住院
,妻子因不堪遭家暴,乃於2003年與他離婚。陳男離婚後,交往其他女性,於2008年間因徒
手勒死性交易的林姓女子,被判刑11年確定,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3年確定,陳男入監執行徒刑,於監獄中表現良好,於2016年7月14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已於2019年7月14日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
陳男於2016年間假釋出獄後回到彰化溪州故鄉,結識已婚、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小芬,進而
有情感交往,陳假釋後曾經務農,後來改行擺攤賣大腸包小腸,小芬會協助做滷大腸、包裝
、找錢等工作。
去年7月19日上午,陳男與小芬在他租處套房內休息時,因他欲發生性行為,遭小芬拒絕,
他惱羞成怒持啞鈴毆打小芬,致小芬受有左前臂挫擦傷併瘀腫、左胸後挫傷併瘀腫等傷害,
小芬藉口要趕快回家,不然配偶會起疑心,由陳騎機車載她返家。
小秋返家後,到醫院驗傷對陳提起傷害告訴,陳於7月24日前往小秋住處,要求小秋撤回傷
害告訴被拒,持水果刀朝被害人臉部、頸部多次猛刺,小秋雖舉起雙手要阻擋,也起身與他
推擠搏鬥,但其頭、面及頸部等要害部位遭刺中大量失血,在推擠過程中,其頭部、腹部、
胸部等處因撞擊牆壁或浴廁內硬物而受鈍力傷,終致無力抵抗,並因頸部動脈遭切斷,造成
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共有129處刀傷。經警循線查獲陳嫌。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01817
6.備註:
我不會說法官是畜牲 因為那是侮辱了畜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