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提案的相關資料如下
案由:
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
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
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
。
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
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
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
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來源: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
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最扯的是他們建議修改的條文: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
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底的是要修改的部分
一律先勸導,再犯才能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