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告了同事們24案 台鐵車長被免職
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鐵一名車長2年內陸續對多名同事提告,案量累積高達24件,
惟多數不起訴或免賠。台鐵認定他濫告,屢勸不聽,破壞機關紀律與單位和諧,決議給予2
大過並免職。車長不服,興訟求保工作,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2大過依法只能給予考績丁
等,屬於「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空間,日前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該名車長2016年起與同事們有嫌隙,同年7月起,開始對多名同事提起民、刑事
告訴,到了隔年11月,已告了19件,其中僅2件成立。同事們不堪其擾,跟上級反映,台鐵
調查後認定他濫訴,發布懲處令,並把其2017年考績打為丙等。
車長拒收懲處令,主管只好在他面前宣讀令狀內容,未料也被告妨害名譽。台鐵2018年以「
拒收懲處令並濫告直屬主管妨害名譽,事實確鑿」,核記1大過懲處,但他又對同事提起5件
告訴,台鐵同年再度以「於107年度持續濫告同仁,事實明確,嚴重破壞機關紀律及單位和
諧」,再記1大過。
一年累計2大過,台鐵依照「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把該名車長的考績打為丁等,並予以
免職。他不服,興訟求保工作。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名車長對於記2大過的懲處,已經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因此
法院只能審查考績丁等是否合理,但考成條例第8條規定,2支大過考績就應列丁等,屬於「
羈束處分」,無裁量餘地,評議後判其敗訴,見解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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