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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原本對於這件事情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只能對每一位消逝的生命感到難過
直到我看到這篇中央社的報導
https://tinyurl.com/hz29em68
沒落後所有權人自行將房屋變更使用,隔成住家或套房後出租
https://i.imgur.com/IUwbxdU.jpg
感覺就是睜眼說瞎話
不知道為了甚麼中央社會發這篇遠離事實的報導
或許是高雄市政府給的新聞稿,或許是記者查證不周,這點就不得而知
城中城所在的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七到十一樓皆有之1到之39的門牌
代表這邊每層39戶,5層將近200戶的編訂門牌是確定的
至於這門牌是甚麼時候編定的就要回去看地政機關留存的資料了
隨便抓一戶舉例,府北路31號九樓之37
https://i.imgur.com/cLvzJJt.png
建築完成日期:70年1月14日,即城中城完工的日期
第一次登記日期:70年4月10日,即建商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日期
配合原建物測量成果圖,可以非常確定門牌是建物落成時就編定完成
https://i.imgur.com/2X5QDgU.jpg
左上角的建物平面圖連隔間也都非常清楚的畫出
根本不是什麼新聞說的沒落後才由所有權人進行隔間出租
再抓一間隔壁的,府北路31號九樓之38
https://i.imgur.com/s66bkDF.png
建築完成日期:70年1月14日,即城中城完工的日期
第一次登記日期:70年4月10日,即建商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日期
https://i.imgur.com/LSj8ytW.png
完完全全為同一批一起登記的,建商一開始就想當做住宅、小套房來買賣
再想想,一層隔成39間,說要當辦公室做使用,你敢講我還不敢聽
別鬧了好嗎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不犯法
以下
可能當年領到使用執照先辦理辦公室登記(面積大整層無隔間牆),建商自行隔間,申請戶
政增編門牌
再請地政辦理建物分割登記,通道、隔間、衛浴等二度施工(簡稱二工)
建築師早已設計二工圖,水電都已預留管線。
二工圖不能出現建築師,預售屋時就以二工圖直接轉繪至售屋廣告
現在公務員撇清責任一乾二淨,當年建管、戶政、地政早已退休、建商可能也垂垂老矣,有
辦法究責嗎?
台灣不會只有一個城中城,那個年代這種樣式的集合式住宅非常多
如何在災後進行建檔,公權力介入管理,才能比較有效阻止相同的憾事再發生
希望我們的政府真的不要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基本上這些都是公開資料,應該不需要不自殺聲明吧?
以上,第一次在八卦發文,平常也只是路邊隨處可見的普通肥宅
發這篇文也不知道會不會有人看
只好來個每10樓100P,發到爆,首推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