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 引述《yoyodiy (廢文心得文大師)》之銘言:
: 肯定有吧
: 除了一堆跳板IP或是不演了的中國IP以外
: 有些人的回答真的讓你覺得怎麼這麼不懂台灣
: 比方說有個中國傢伙可能只看新聞吧~就看到陳其邁跟恩主公醫院的新聞
: 結果這中國傢伙就誤以為恩主公在高雄
: 事實上恩主公在新北阿~結果恩主公出包的時候這傢伙一直點名
: 要陳其邁負責
: 露餡了以後就開始裝死~
: 對岸仔肯定有啦~
: 你看看那些不知道台灣風土民情或常識的人就知道了
: 就像你說的~怎麼會有人不知道公視呢
: 阿~有阿!阿六仔阿~
這個倒是很難說,之前跨年報警抓到那個血染台灣的也是故佈疑陣
盜帳號假裝阿陸仔PO文要到處放炸彈,逼得我早上大個便滑手機看到還要起來處理
於12/30日約7點左右線上報案完成
https://imgur.com/iEEqsMs.jpg
已於1/4日18:17通知結案
https://imgur.com/5m71z0f.jpg
然後據一開始報導所說檢警更是第一時間私下透露分析說是不排除是對岸駭客幹的
結果最後落網是高雄的超商打工洪姓男子...
目前審理尚未出爐不知道應該說是單純瑋豐行為或是在台五毛網軍
亦也可能是琪琪姊的一萬元高雄組成員就不得而知惹....
● 5 5912/30 nacy204327 □ [新聞] 「跨年夜血染全台」涉貼恐嚇文2男都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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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Vx2oB0I (Gossiping) [ptt.cc] [新聞] 「跨年夜血染全台」?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9313419.A.0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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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警私下透露分析,這封恐嚇公眾安全的po文不僅文章內容錯字很多,訓係撰寫者刻
意「模仿台灣時下年輕人口吻」,但揚言恐攻放炸彈地點卻明顯對台灣不熟悉,「很多都
是大陸人喜愛的台灣觀光景點」,把炸彈放在太魯閣、民雄鬼屋,顯示這些恐怖份子對台
灣相當不瞭解,如果兩人帳戶遭盜用為真,檢警不排除是對岸駭客跨年前的惡作劇,藉此
浪費台灣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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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W8yfm-e (Gossiping) [ptt.cc] [新聞] 盜帳號PO文恐嚇「血?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2958320.A.FA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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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592 81 2/10 seedhyper □ [新聞] 盜帳號PO文恐嚇「血染跨年夜」 宅男4萬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去年跨年夜前一天,27歲洪姓男子涉嫌巴哈姆特、PTT論壇PO
文恐嚇,指要血染各地跨年舞台並放炸彈,洪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台北地檢署上月4日訊
後依涉犯恐嚇公眾等罪將他聲押禁見,台北地院裁定20萬元交保,但洪的家人無法到院辦
保,因此改收押,不過隨時得以20萬元具保停押,上月20日洪向法院聲請交保,法院改裁
定4萬元交保,洪男可以回家過年。
洪男平時在超商打工,去年12月30日利用VPN跳板程式製造置身日本的假象,並盜用游、
湯2男的公開帳號,上網PO文恐嚇:「就讓今年發生這麼多的事,陪同大家一起送葬拔」
、「已準備好血刷跨年各舞台,武士刀、蝴蝶刀、藍波刀等全會在這鮮紅舞台上華麗上演
」,「並打算現場被警察發現時就同歸于盡」、「全台北中南各大知名勝點及捷運站,佈
置安置大規模爆破彈」。
檢警調查,洪男被補之前,曾將3台個人電腦的系統進行重灌,經比對分租套房的終端設
備後,發現只有他的個人電腦與恐嚇文的IP位址等資訊相符,認定他涉嫌透過重灌前的
Windows 7系統電腦,以盜用他人帳號的方式PO文恐嚇公眾。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f7db364887beebb30a0d543866c1139e&sort=DS&ot=in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O字第 OOO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O字第OOO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OO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OO(下稱被告)因涉犯恐
嚇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1 年度聲羈字
第2 號),因被告之戶籍及現住地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號3樓之5 ,如往返臺北高雄二地,路途遙遠不便,懇請
將本案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
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
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處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版
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又於109 年
12月30日5 時許,再以他人帳號密碼於網路上多次張貼上開
文章,因而涉犯恐嚇等案件,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605 號偵查中,並經該署檢察官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於110
年1 月4 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同時准以新臺幣20萬元隨
時具保並限制住居,被告之父親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1 月18日以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認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係於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
版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則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對於被告涉犯恐嚇等案件自有偵查犯罪之管轄
權,且因該案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
字第605 號偵查中,尚未起訴,是被告聲請將該案移轉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於法顯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