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o98560 (船帆石金城武)》之銘言:
: 朋友機車停在停車場格子內
: 下班後發現機車後照鏡被損毀
: 一氣之下調監視器一看
: 是某外送平台人員,送餐後要騎車離開
: 但技術不好把朋友的車弄倒拉扯
: 最後把車扶正拉回停車格後就離開
: 想問大家有什麼刑法可以告他讓他畏懼嗎?
: 還是只能民事?
: 大家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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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不只要發生事故,更要致人受傷,由於本案僅有車損而無人受傷,因此不成立刑
法 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
刑法原則上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因此必須要法條中有明確說明過失也要處罰
,才有可能成立
依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本案外送員有99%機率是不小心把車弄倒,因此過失的可能比較大,應該是不成立本
罪的。
但是如果你真的很不爽,還是能提告,讓警察特地找他去問話,有機會再送到地檢署給檢
察官,檢察官再叫他去問話,不過這種案件,檢察官通常一警訊筆錄就會不起訴處分,機
會不大。最多就是讓他跑一趟警局而已。
剩下的就是民事求償的部分,看你要不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