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花旗要求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作者: uei1201 (æ–°å…«)   2021-10-21 0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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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工商時報
2.記者署名:
朱漢崙 2021.10.20
3.完整新聞標題:
花旗要求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後遺症曝
4.完整新聞內文:
花旗要求潛在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金管會介入調查
花旗到底「花落誰家」,現在仍懸而未定,但此時卻爆出花旗要求潛在買家簽署承諾書:「
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均必須同意不得招募、雇用花旗的員工」,否則就會喪失競標權。
據了解,在要求不但引發花旗內部員工的反彈,同時也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陪同下,
已向金管會提出陳情,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已出面了解,並介入調查了解花旗與潛在買家之間
的締約,是否有不當妨害員工就業權益的情況。
目前外傳進入第二輪競標的潛在買家,有中信、國泰、台新、星展、凱基等銀行,由於花旗
傳出要找買主已大半年,因此心情七上八下的花旗員工已陸續開始在金融圈找新工作,如今
上述的合約,等於是封殺這些員工想在金融業重新開始的機會。
尤其是金融潛在買家們深怕得罪花旗或違約,使上述對花旗員工找工作的「後遺症」已經出
來,主要有7種類型,包括:
1、在極短時間要求花旗員工一定要同意簽署,否則之後無法聯絡;
2、正在洽談過程中,突然被告知無法續談,因為已和花旗簽約;
3、要求必須先離開花旗,才能面試;
4、要求先離職一個月再給offer letter,以規避和花旗簽署的合約;
5、對花旗求職者,多以「現在不方便」回覆;
6、願意冒險面談的頂多是高階主管,中低階的花旗人則完全沒有機會;
7、除非國外總行能作例外處理,否則不能雇用花旗員工。
根據全金聯所掌握的同意書內容,花旗要求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均必須同意,在簽約該同意
書的三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招募或僱用花旗的人員為正式員工、顧問或獨立承包人員,亦
不可鼓勵員工取消和花旗之間的雇用關係。
全金聯質疑,即使是勞基法所規定的「競業條款」也頂多2年,而花旗要求3年,而且即使潛
在買家後來沒得標,也必須遵守,要求太嚴苛之外,更傷害員工向優質金融業者找新工作的
機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指出,花旗向潛在買家要求訂定的這道「密約」,已經違反了憲法
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同時也違法了民法71、72條的規定;對此全金聯進而指出,花旗經
營高層雖然在內部員工說明會上表示上述的條款「僅限於惡意挖角」。
但員工私下透過管道所拿到的文件內容字面意思卻顯然不同,金管會應該要求花旗及其他潛
在買家把簽約文件交出來檢視,看看是否條款的文字內容實際已經限縮了絕大多數的花旗員
工向其他金融業者尋求新工作的權益。
全金聯進而引述法規說明,民法71、72條規定,即使是法律行為(指花旗與潛在買家雙方簽
定的承諾書及意向書),但倘若裡面的要求有違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險
者,仍屬無效。
全金聯也指出,目前金管會已針對花旗和潛在買家訂定的承諾書、意向書等內容進行調查,
倘若真有訂定這種對員工的「不平等條款」,金管會應要求花旗與締約的銀行解除該條款,
甚至應該以此來重新檢視是否同意花旗的業務讓售計畫,才能讓花旗員工的就業權益,不受
到這種「不平等條款」的損害。
花旗今日亦以董事長莫兆鴻的名義發出最新的員工信,向員工信心喊話,包括也主動提及近
來在社群媒體裡提及的對於花旗員工轉業限制為「不正確」消息,並且指出,先前就已陸續
有花旗同仁轉戰到其他金融業:「可見公司不會妨礙員工的職涯規劃。」
但在花旗最近與業者簽署的「意向書」流出之後,許多員工對此已高度質疑,再加上面談工
作臨時遭喊「卡」的員工越來越多,更啟人疑竇,對此員工亦高度不滿,接下來金管會將如
何處理,不僅花旗內部,金融圈更是高度矚目。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53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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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愧是花旗,要賣掉了還可以開條件限制員工,下次在威秀看到辦花旗卡的業務,拍拍他
們肩膀給點安慰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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