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監院糾正台南市警局

作者: asapuluu ( )   2021-10-21 20:44:54
※ 引述《jabbd (路人全)》之銘言:
: 標題: [新聞]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監院糾正台南市警局
: 時間: Thu Oct 21 18:47:38 2021
: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
: 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去年在台南遭強擄殺害,
: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警分局大潭派出所警員未依規定受理報案,
: 衍生其後女大生命案,歸仁警分局未落實監督,
: 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
根據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所載
https://www.cy.gov.tw/cp.aspx?n=90
糾正
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
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 → xxxg00w0: 請問 「糾正」是到底有什麼洨路用? 182.155.160.21 10/21
19:18
: → warbreaker: 會怎樣嗎? 飼料費減少? 111.71.212.179 10/21
19:22
: 推 ayeae: 糾正不就發個文通知比line還不如 1.175.74.16 10/21
19:52
有關部會在接到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後,應該立即為適當的改善與處理,並應以書面答
覆監察院,如果超過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理的事實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可以質問。若
對於監察院的質問,仍不答覆,或雖然答覆,而監察院仍認為不滿意時,監察院就可以對
於有答覆責任的機關主管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那糾舉或彈劾後會怎樣呢?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部分,另候各該管司法機
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
其他急速處分
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
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者,並應逕送司法機關依
法處理。
反正月薪19萬元、有調查費,每人都還配車的監委們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80117/YXPU7VLXGZJ42VNDVN4SIJYEFY/
在糾正、糾舉、彈劾後,
還是得回歸該單位自行處份,或送司法機關!
那不免好奇,這個被罵疊床架屋幾十年的監察院何時要廢除呢?
被江啟臣痛批月薪32萬,一任可拿2500萬元薪水的陳菊院長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79kE1n
在立法院口頭說明中,期許能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長角色的她
有開始廢除監院的動作了嗎?
有沒有時間表,可以讓宅宅們參考一下? zzzZ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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