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
: (1) 在呆頑, 條例的位階等同法律, 且一般為特別法-加重處罰(ex:貪汙治罪條例)
: (2) 我不知道 "條例" 在大陸是特別法的性質, 還是行政法規的性質
: 因為怪怪的
: a. 如果是特別法: 那竟然罰母法未規定的行為樣態?
: b. 而且特別法竟然是減輕處罰(就賣淫而言)? 不用關, 沒有前科問題
: (3) 好了, 就算這個是法律(非交通違規之類的行政規則)
: 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證明
: a.他是暗娼(明娼的話,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嫖客是不罰的)
: b.證明是娼妓, 不是情侶
: c.子法竟然處罰母法未有的態樣
: , 這個一定要全國人大申請釋憲
: 幹, 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要瞎搞嘿,... 騙人家不懂法律嗎??
1、現在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刑法對應「刑事 違法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應 「行政 違法和處罰」。兩者並
列關系,而不是上下關系。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罪」、「輕微罪」關系。
3、在中國,「XX法」效力最大,由全國人大制定。「XX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效力
比「xx法」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