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除了
「禁賣農藥來降低喝農藥自殺」
以外最白癡的法了吧...
社會上本來就會有需要「某方面能力」才能從事的工作
而性別不過是證明店員個人魅力罷了
你說不應該因為性別而歧視
那邊緣人應該被歧視嗎?
如果業務員的人緣很差,沒辦法跟客人交際達成業績被開除,不就是歧視人緣差的人?
要這樣立法下去真的沒完沒了
結局只會是讓男生應徵白跑一趟,浪費雇主跟面試者的時間,然後雇主一樣是不可能聘男性
更別說因為法律原因去聘請男性
這種法律真的是治標不治本
再來,就業法有提到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如果你真的要禁止
那你怎麼不乾脆規定
「履歷表填寫不得出現語言、籍貫、性別、婚姻、年齡、血型等資訊,否則視同業者有相關
歧視?」
不然我還真不知道每次履歷表都寫血型跟婚姻狀況到底是幹麻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