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
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想請問一下,有機車開遠燈檢舉成功的案例嗎?
因為我是同向車道,所以很難附上機車的遠燈狀況,但可以提供「車牌」+「遠燈顯示的藍燈
」+「遠燈的切換鈕」 同時有這三個證據,是否可以成功檢舉呢?
市區開遠燈,除了低能之外,就是不小心誤開。
希望大家都是誤開的那種,不要當__能!
另外提醒一下多數偉士牌的車主,你們的近燈,都被原廠技師調一個很高,導致近燈很像遠
燈,拜託,有空去調整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