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也不用修什麼罷免制度啦,我是建議,
直接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增設「選舉罷免審查委員會」。
在選舉的時候,
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候選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而候選人要有什麼法定要件呢?
最重要的當然是要擁護民主,也就是擁護民進黨作主,
還不能是中共同路人,
不符合這些要件的話,就直接取消參選資格,
並且不得救濟。
在有人提案罷免的時候,也要經過委員會的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進入投票,反之,就不能投票,
一樣不能救濟。
至於罷免的門檻的話,直接就刪掉了,
反正擁護民主的不會進入投票,
至於那些當選後變成不擁護民主的人、變成中共同路人的人,
當然要進入投票,而且也不需要有什麼罷免門檻限制了。
這樣最一勞永逸,免得改成30%、35%後,
民主陣營的人還是被罷免,又要改來改去,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