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園連續搶奪犯 警無奈:抓得要死、一放

作者: NaouZ (W3ME)   2021-11-03 22:26:50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
桃園連續搶奪犯 警無奈:抓得要死、一放出來繼續搶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地院日前予以搶銀樓200萬元金鍊的被告2度交保,才引起社會譁然,未料桃園地檢近
期也讓劉姓搶奪犯2度交保,造成劉「一出來就繼續搶」;有警方無奈說,警政署將搶奪
列重大刑案「抓得要死,檢察官卻放人」實在難以理解,律師也認為,劉男已構成反覆實
施,有羈押必要。
桃園劉姓男子分別在10月3日、15日及25日,接連搶奪落單婦女財物,前兩次分別得手230
元、6000元,落網移送各經桃檢無保請回、3萬元交保,直到第3犯才由檢方聲押獲准。
有派出所員警直言,每每發生搶奪案耗費大量警力抓人,力求短期內破案維護社會治安,
本案劉男移送地檢署竟然2度交保,一出來馬上繼續搶,難理解檢方「到底在想什麼」,
抓了又放豈不是浪費警力,又釀更多無辜民眾受害?
資深刑警指出,犯下搶奪者幾乎是走頭無路,和有計畫性搶銀行、ATM等型態不同,通常
是隨機找對象下手,也不管搶到手有多少錢,但一花完就會再犯,加上搶奪是5年以下輕
罪,不符合重罪羈押要件,若以預防性羈押為由,又涉及預測他將犯罪與無罪推定抵觸,
法官不一定都支持。
刑警解釋,警政署將搶奪罪列為重大刑案,一發生轄區警力會成立專案小組,日以繼夜拚
命查緝1、2天內就落網,並移送地檢署由當天值班內勤檢察官複訊,但內勤單日訊問案件
量龐雜,不一定能完整了解脈絡,僅就犯罪事實認定,才可能造成疏漏注意一犯再犯的關
鍵。
刑警說,除非搶奪個案造成鉅額損失、使用特殊手法,警方經報警特定檢察官指揮偵辦,
檢方比較能通盤掌握犯罪樣態,做出更妥適的強制處分,另警方在移送書中也會建議檢方
聲請羈押的事由。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蔡正傑表示,檢方審酌是否聲押的必要性,依職權針對個案判斷,
難單就後續結果評論適當與否,本案中從劉男首犯無保請回、第2犯命3萬元交保,第3犯
聲押,歷次強制處分已予以加重。
蔡正傑說,若已知被告剛行搶落網,隔不到2周又再犯,顯然是毫無謹惕、嚴重危害社會
治安;而搶奪罪構成要件是趁人不備,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雖不同於強盜罪利用不
法腕力,致使不能抗拒的5年以上重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者,得羈押之」,不需重罪為前提就得羈押,而劉男連續搶奪已屬「反覆實施」,不單僅
是有再犯之虞,所以聲請羈押有其必要性。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62879
6.備註:
七擒七縱只為洗破案率?還是牢飯好吃,國家安心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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