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正方在吵什麼女性懷孕影響健康多大
還是反方在吵外遇無限中出
其實都跟這次的修法無關吧
先看看法條再來裝彈開砲啊
有這兩個問題的話女生根本不用配偶同意也能墮胎欸
這次修法就是專門針對“已婚”的情況下
1. 確定是男方的種
(不然可以直接用第五款不用配偶同意)
2. 醫學上沒有傷害母體身體和精神健康或胎兒的疑慮
(不然可以直接用第三、四款也不用配偶同意)
至於第六款所謂因為懷孕
影響女方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實際上的意思不就是兩個
1.心理健康: 沒有醫學上理由但是很累心情不爽
2.家庭生活: 家庭對生育無共識
有沒有注意到
事實上用1就能讓任何未婚成年女性不爽就墮了
2的存在目的,單純只是對已婚懷孕的限制而已
因此只適用於
“已婚懷孕、自己的種、母體胚胎都健康”
男方想生而女方想墮的狀況
至於理由我記得跟結紮需要配偶同意一樣
是什麼希望婚姻雙方在不影響身心健康的前提能對生育繁衍有共同而一致的決定
反過來解釋就是不一致的話就不讓你結紮也不讓你墮胎
簡言之
就是國家要大家多生、認為結婚就是應該要生育
所以在規則上,偏袒想生的那一方
因此有配偶者不能無緣無故偷偷墮胎
也不能無緣無故偷偷結紮
現在說要改這條表面上改的是墮胎
實際上改的是婚姻
從此宣告婚姻也不能是限制墮胎的理由
(同理結紮也應比照辦理才對)
於是墮胎事實上就已經是但凡有一點不爽就可以墮的狀態
簡稱不爽不要生
既然如此
直接把這整條和墮胎罪一起刪掉不就得了
放一堆複雜卻形同虛設的門檻幹嘛
http://i.imgur.com/ZY9pR1U.jpg
先在刑法放墮胎罪,告訴你不可以墮胎
又在優生保健法告訴你,有oo情況可以自願墮胎
這幾種情況當中其中一種又告訴你
唉不管怎樣其實只要你不爽也可以能墮啦
立委該不會也是薪水小偷吧?
成文法比較具體明確到底是誰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