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跟騷定義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 朝野協商無

作者: b33 (酸痛好利利)   2021-11-05 01:33:47
媒體來源:
中央社
記者署名:
林育瑄
完整新聞標題:
跟騷定義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 朝野協商無共識保留
2021/11/3 19:50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3日電)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召集黨團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
案」,但在跟騷行為的定義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未能達成共識,
因此保留。
游錫堃說,請行政部門繼續與立委就未達共識的保留條文溝通,下次協商繼續處理保留條
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包含跟騷行為定義及能否「預防
性羈押」等條文,均未達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
游錫堃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有關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的部
分,行政院版本將定義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台灣民眾
黨立法院黨團的提案,均未將「與性或性別有關」加入定義。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行政院所提版本過於狹隘,一定要限縮
在與愛情有關,失去立法部分意義,不該限定跟騷行為應與性或性別有關。
內政部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條文設計需兼顧保護被害人與人權,如果日常生活中疑似跟
騷行為都報案,公權力是否會侵害人民正常生活運作,若和性別無關、跟騷法中未規範到
的行為,刑法中還有其他規範可以處理。
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指出,條文設計是整合立法初衷與警察執法量能的最大公約數。立法初
衷的幾個案件都與性別暴力有關,而且如果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條文刪除,會包山包
海,連媒體跟追、債務糾紛都可以列入,實務上無法操作。
司法院民事廳長周玫芳說,希望在立法理由多做陳述,讓未來法官適用法律時,能有更多
線索做判斷。
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未能達成意見,游錫堃宣布第3條保留。
而在第4條,有關給予跟騷行為犯罪嫌疑者的書面告誡部分,因在場立委對當事人不服書
面告誡的核發與否,向警察機關提起異議後是否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有不同
意見,因此同樣保留。
而今天的協商在第4條討論完畢後便散會,下次協商將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編輯:蘇志
宗)1101103
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1103034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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