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合意,當然沒問題。
如果雙方意見分歧,這難道不考慮一些公權力介入的空間。
否則如果僅單方濫用權利,想要交換一些東西當條件。
他方就只能被予取予求了。
如僅有女方同意墮胎,則需要取得法院裁定。
在符合某些形式要件下,若男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或不予說明拒絕原因,
法院即應裁定許可。
(程序較為迅速簡便)
※ 引述《srwcc (老馬)》之銘言:
: https://youtu.be/qjdDa5PWSDU
: 議題不錯
: 歡迎各位看看
: 裡面提到女性弱勢的困境
: 以及面臨懷孕的危機
: 前面有段特別的狀況
: 讓夫妻雙方都很煎熬
: 一段是妻子在同事聚會被灌酒後強暴
: 另一段是妻子去國外被外國人強暴
: 兩段故事都是妻子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被迫懷孕
: 這樣的情形還要先生知悉跟同意才能簽名墮胎
: 對女性真的太煎熬折磨
: 請問有墮胎還要先生同意的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