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的適用條件大概在這兩條
首先看第3條限定公共設施,城中城不適用,這條直接跳過
那爭點就在第2條
城中城大火到底是否屬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導致了
如果還是屬於故意(這不可能)或重大過失,國家還能對公務員求償
所以才會說是不是出事了在抓基層的建管及消防人員墊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