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對監視器比倒讚算侮辱?刑事判有罪、民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1-11-06 15:29:25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2021年11月6日
2.記者署名:
曾健祐/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對監視器比倒讚算侮辱?刑事判有罪、民事卻認定不用賠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陳姓男子和蔡姓鄰居相處不睦,朝他家監視器比出「倒讚」、「抖動小指頭」及吐舌頭
等不雅動作。刑事部分法院認為陳有輕侮、鄙視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他罰金5000元,蔡再
對陳求償5萬元;但民事審酌,蔡當時不在場,也無法證明別人有看到,難認他社會評價遭
貶損,予以駁回。
桃園地檢查,陳男2019年11月8日早上8點多,在住處3樓陽台面對蔡男家的監視器比出「小
指向上、大拇指向下、吐舌頭、比小指甩動、手比頭部,及雙手小指甩動」,之後又再對監
視器比出「拳頭、舉大拇指向下」等動作,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陳。
對此,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是在「拉筋、運動」,後來又和別人打招呼,沒有侮辱蔡的
意思;蔡則說,看監視器覺得陳的手勢在罵他神經病、腦袋秀抖,比出不雅手勢很侮辱他人
格,且面對攝影機做動作,且一旁鄰居、路人都看得到。
桃園地院刑事庭查,陳比手勢面帶笑意,全程4分鐘面對蔡陽台,若果真是為運動、拉筋,
大可面對陽台前方,何須轉向蔡住處,況且他這些動作均和運動相悖,反而和訕笑、貶抑他
人手勢相符,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讓蔡精神、心理上難堪,案發地也符合「公然」
要件。
刑事庭認為,陳以不雅動作侮辱蔡,缺乏尊重他人名譽觀念,犯後否認,依公然侮辱罪判他
罰金5000元。
蔡男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陳男侵害他人格權,求償5萬元;陳抗辯稱,當時在
陽台做復健運動,沒有針對蔡,且就算他動作看似舞蹈,也是他言論自由表達,豈可因蔡裝
監視器,就令他喪失在自宅活動自由,加上他行為時,也無法預知蔡是否在觀看監視器。
桃院民事庭指出,蔡開庭時說「沒辦法證明鄰居有看到陳男的動作」,因此難認他社會評價
遭貶損,且蔡是事後看監視器發現陳的行為,自己當下不在場,就算當時有路人經過,是否
會聯想陳在侮辱監視器主人,而影響蔡的社會評價,仍有疑義。
民事庭認為,陳的行為固然可能使蔡感覺遭貶低感到不快,但難認蔡的社會評價因此遭到貶
損,認定蔡主張名譽權遭侵害無依據,駁回其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71511
6.備註:
眼神猥瑣盯著監視器是不是也可以吉一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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