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北市警涉違法搜索查獲毒品 2嫌疑人當庭釋放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保安大隊6日凌晨酒駕攔檢時,查出1名男子持有毒品,當場逮捕男子及其女友,2
人聲請提審。北院勘驗畫面後,認為員警違法搜索,所搜到毒品不能作為證據,當庭釋放
2人。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於6日凌晨4時40分在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進行酒測勤務時,查獲1
輛Uber的男乘客身上持有1把折疊刀、60公克K他命及現金新台幣9萬餘元,並在同行女乘
客身上查獲50萬元現金。警方以現行犯將2人逮捕。
這對男女認為警方涉違法逮捕,委請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台北市保安大隊指出,執勤員警當時請在Uber後座的男乘客下車核對身分資料,目視發現
褲袋露出刀柄,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動手檢查男乘客身體、隨身物
件,查獲折疊刀及K他命、現金,女乘客身上也查獲現金,疑為男乘客共犯,以持有毒品
現行犯逮捕2人。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後,發現員警請男乘客下車後,並非目視獲得男子攜帶刀械的資訊,
而是動手拍打、深入褲袋才查獲刀械,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員警
自不得進而檢查身體、隨身物件,員警卻繼續進行身體及隨身物件檢查,應屬違法搜索。
北院認為,員警因此搜索取得的毒品,應不得作為證明這對男女持有毒品的證據。此件排
除違法搜索所得的毒品證據後,即無證據證明2人持有毒品。員警逮捕不合法,將2人當庭
釋放。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11080182.aspx?
6.備註:
所以照法官的判斷,毒品484應該要還給那對男女,
然後出去開始逃跑,下次被合法抓到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