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yoma (龍馬)
2021-11-09 11:19:22※ 引述《icou (已哭)》之銘言:
: 法院認為,根據警職法規定,警方必須有明確事實認定,對方攜帶具攻擊性物品,足以傷
: 人,才能進行檢查。但員警只靠過往經驗對嫌犯拍打搜身,程序上已經違法,因此搜出的
: 毒品不具證據力。
這種事情要自己遇過才會對過當盤查感冒啦
大概七八年前我和幾位朋友在新店三民路的熱炒店吃晚餐 中間有喝幾杯啤酒
從8點多吃 聊天到快半夜12點大概要走了
就搭其中一位朋友的車一起回家
這位朋友因為當司機所以沒喝
車子剛起步不到一分鐘 已切到內側車道
後面一台機車"從我們左後方" 沿著雙黃線上 從左側超到我們前面
一邊做手勢要我們靠邊停車
機車不是警車、車上的人沒有穿警察制服 要我們靠邊也沒說自己是警察
就一直揮手 然後用車身阻擋我們前進
停下來後才表明自己警察身分、說要進行酒測
我們想說駕駛沒喝就讓你測阿
就在那邊等了快10分鐘 讓他call人來忙
結果也測不出什麼
當下對這種"攔停做法"很感冒 但也不想跟警察起衝突、也沒必要
只能佩服這位警察同仁真的是為了阻止酒駕、連保護自己都不顧 直接用肉身擋車
沒想過車上的人如果兇一點 你沒穿警察制服、騎的不是警車
這樣擋車風險也是很高的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