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有個新聞
有一個特種部隊退伍的
在家遇到小偷
正當防衛
不小心把對方勒死
被判了好幾年
在台灣
你練過格鬥
遇到人渣
還要控制力道
如果把對方打殘廢
搞不好還要被判負擔醫藥費和生活費
在台灣 當好人很可憐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壞人用的
各位同意嗎?
※ 引述《sunskist0831 (空調陳泰郎)》之銘言:
: 帶小刀不如帶防狼噴霧啦
: 你帶小刀被警察杯杯找到 或者出事情了你拿出來用
: 第一你沒練過 一個不小心真的弄死人那你也關到生跳蚤
: 而且沒練過你有把握武器不會被搶 換你被砍嗎?
: 第二依照台灣英明神武的法官們 你帶小刀搞不好被說預謀哩
: 可以保持一點距離就使用/不會弄死人的防身"工具"
: 注意不是武器 是工具
: 正解就是防狼噴霧 推薦大家都帶一罐在身上
: ※ 引述《asd0952 (asd0952)》之銘言:
: : 政府也只在意換臉A片
: : 警察也只會開交通罰單
: : 一堆社會案件也不修法
: : 增加刑度
: : 建議以後各位出門隨身攜帶防身小刀
: : 至少出事可以嘗試跟對方一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