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警察用槍追捕逃犯 是否殺人未遂的可能

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2021-11-10 09:10:02
我有一個女上司,是兩線一,多年前所愛之人遭炸彈客炸死,過了3年,該炸彈客又出來
犯案。
索性這次有個戴眼鏡的小男孩,助我破案,當場圍捕該連續炸彈客
當時正在天橋上,該炸彈客無路可逃,遂從天橋一躍而下,並往小巷子逃去,女上司見狀
也一併自天橋跳下,終於將犯人堵於死巷子內。
此時犯人已無路可逃,且從客觀上來看,該犯人並無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武器,但女上司基
於所愛之人被該犯人所殺,基於義憤殺人之犯意,舉槍瞄準犯人並扣動手槍扳機,幸虧當
時本下屬見狀從後撞了女上司一下,避免子彈擊中犯人,但女上司已殺人之犯意舉槍,業
已著手,已該當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而依據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及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第1項 第3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及同法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同法第7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炸彈客是應逮捕之人,但已被逼至死巷子內,且無攜帶殺傷力武器,幾乎無逃脫可能,女
上司此時用槍原因應已消滅,因此不能阻卻違法
這樣應該有殺人未遂的可能吧?但是現場只有我看見,如果炸彈客不懂法律,我是不是該
拿這點要脅女上司,讓女上司做我的肉便器?
有卦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